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通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绝对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注册资本、董事人数、董事会的组成、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股东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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