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人行横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在人行横道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保护行人的安全,假设行人已经使用或正在准备使用人行横道过马路。
具体来说,在人行横道上,如果机动车未停车让行正在通过或准备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将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如红灯时过马路),或在人行横道以外的区域横过马路,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事故责任的具体认定还需要结合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机动车和行人的行为、车辆的速度等因素,由交警部门综合分析后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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