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行为人在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保护、包庇或者纵容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 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或者支持。
3. 行为人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对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4. 行为人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逃避处罚,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得以隐藏、转移、代为保管,或者资金得以洗钱。
5. 行为人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导致多人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或者造成多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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