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根据具体的固定资产类别进行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房屋、建筑物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根据其使用情况和经济寿命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中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由企业自行确定,但需考虑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残值率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等因素。
具体来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范围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运输设备为4年;电子设备及办公家具等为3年;工具器具及管理用具为5年;生物性资产为3-5年;其他为5年。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只是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或延长折旧年限。但是,如果企业缩短折旧年限,需要对缩短后的折旧年限进行合理性说明,而延长折旧年限则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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