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具体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根据其使用情况和经济寿命而定,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有不同的折旧年限。例如,房屋、建筑物一般为20-40年;机器设备一般为5-15年;运输工具一般为4-15年;电子设备一般为3-10年。具体年限还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相关会计准则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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