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
事故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
事故责任认定书。(二)
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获
交通肇事逃逸人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交通
事故认定书。(三)对于作出
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
事故认定书。(四)未查获
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
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
事故认定书。(五)道路交通
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
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