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需要下列证据:
1、由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2、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纠纷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土地纠纷解决时通常需要以下几种证据: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合同、协议等能够证明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的文件;政府批准土地使用的文件和其他规划文件;证人证言、照片、视频等能够证明土地使用现状和历史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在处理纠纷时,必须依法进行,尊重历史,照顾现实。
如果一方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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