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
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
犯罪、特别重大贿赂
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
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
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
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
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
监控。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涉嫌贿赂犯罪的嫌疑人,如果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决定在其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而不是在拘留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应当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保证被监视居住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执行机关应当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视,以防止其逃避侦查或干扰证人作证。
被监视居住人被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不得与其亲友等进行通信,除非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同时,执行机关应当保障被监视居住人与律师的通信,以及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的权利。
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所在单位和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进行考察,并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
如果在监视居住期间,发现被监视居住人具有采取逮捕措施的必要性,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对其采取逮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