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不是只能采取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也能订立合同。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不一定只能采取书面形式。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面对面地进行协商,并达成口头协议。而其他形式则指除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之外的,可以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形式。
但是,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保证合同以及借款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借款合同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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