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产假期限为九十八天,包括产前假十五天和产后假八十三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此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晋升。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随着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建议查阅最新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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