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属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死亡补助金、抚恤金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医院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应赔偿的金额并不固定,而是根据相关法律和具体情况来确定。在中国,这种情况通常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进行处理。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来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比例,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和当地的人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由法院判决。因此,赔偿金额因地区、受害者的具体情况以及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等因素而有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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