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来规定。根据《条例》,医疗事故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 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6.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 住宿费:患者到外地治疗,实际必需的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数额还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医院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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