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
股东如何解散
公司根据我国
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解散
公司的情形只有四种:一是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是
股东会决议解散;三是因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是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在实践中,第四种情形是
公司经营者最不愿意看到的事,却也是最容易解散
公司的方式;第三种情形也比较容易做到,只是手续烦琐而已;第二种情形是最难做到的,好合好散,说易行难;第一种情形虽然很容易界定,却往往会出现控制
股东不积极清算的情况。虽然在第一、三、四种情形下解散
公司并不困难,但是对于希望解散
公司的
股东而言,似乎却是难以期待的情形,多数
股东因此转而希望通过协商并进而形式
股东会决议解散
公司,然而协商解散却又是很多
公司无法做到的事,因为
公司法规定,
股东会对
公司解散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通过,控制
公司的大
股东如果不同意解散
公司,小
股东就会束手无策;或者在大家都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股权的情况下,部分
股东不同意,其他
股东也就只好奉陪到底。
股东不能以适当的理由解散
公司,将导致
公司陷入困境或者
股东利益受到严重侵害。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有限责任
公司在决策和经营管理上是实行资本多数决和
公司董事集中管理,在没有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大
股东滥用表决权和
公司董事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现象非常普遍,小
股东权益因此受到侵害,却又不能启动解散程序,只能听任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二、“三十六计走为上”,然而有限
公司少数
股东却又无法象上市
公司的
股东那样抛售股份,“用脚投票”,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要转让出资必须征得其他过半数
股东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
股东还享有优先购买权,甚至许多
公司在章程中禁止向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这样就造成
股东的出资被长期占用,却没有或者很少收益。三、很多
股东人数较少的
公司,为保证
公司股东均可参加
公司事务的管理,通常会通过各种手段在
股东会层面和董事会层面分散
公司的表决权或保留少数
股东对表决的否决权,使
公司容易陷入僵局,无法形成解散决议。另外还有一些
公司股权结构的设置本身就决定了
公司股东必须协商一致,否则无法通过任何重要决议,使
公司容易陷入僵局,无法形成解散决议。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小
股东以
公司法规定以外情形要求解散
公司的请求,以往难以得到
法院的支持。随着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很多富有开拓精神的法官开始重新认识这个问题,并逐渐形成着某些共识,即必须赋予
股东解散
公司的权利,但是解散
公司又必然损害
公司维持原则及其他
股东的权益,损害
公司乃至社会的利益,并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必须限制
股东滥用此项权利。在实践中,只有在
公司确已陷入表决僵局和经营僵局、控制
股东严重压制小
股东利益以及严重违背设立
公司目的等情况下,而且小
股东已经穷尽其他可能的救济途径才能主张解散
公司。这些可能的救济方式包括判决
公司决议无效、允许
股东享有某种权利、内部或者外部转让股份等等,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是要求控制
股东或其他
股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小
股东的
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