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如下:
(一)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二)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三)中止的客观性;(四)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共同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即在共同犯罪行为开始实施后,尚未完成犯罪之前。
2. 在共同犯罪中止时,必须是全体共同犯罪人都自动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3. 共同犯罪人的自动停止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必须是出于他们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犯罪人的行为所迫。
4. 自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以后,必须将这一情况如实报告给有关机关,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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