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企业符合以下情形可以申请清算破产:
1.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2. 企业法人解散,依法由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发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3. 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定解散企业,或者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强制措施的;
4.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的;
5. 企业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6. 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依法进行解散清算的;
7. 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清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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