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进行受理的方式:
1、形式审查,即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等方面予以审查;
2、实质审查,即对申请的发明创造是否为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方面予以审查;
3、其他受理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专利申请的受理是指专利局对申请文件的初步审查过程,确认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是否具备受理条件。如果符合,专利局将发出受理通知书。
法律上的标准主要包括:申请的主题是否符合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如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专利法第25条中明确排除的范围;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如是否提交了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即是否为发明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如果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则需要确认是否在中国设有代表处或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
此外,专利申请的内容还需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这些是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重要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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