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要哪些证据呢,法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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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举证一般需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证明出借人已经提供了借款的证据,证明借款人没有还款的证据等,对于公民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由其自己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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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需要准备的证据主要包括借款合同或借条,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款项交付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取款凭证等,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身份信息,用于确认借款人的身份;如有委托代理人收款或还款的,需要提供委托代理合同,证明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如有担保的,需要提供担保合同和担保人的身份信息,证明担保关系的存在;借款人还款的证据,如还款转账记录、还款收条等,证明借款人的还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有助于法院了解借款的背景和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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