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可以提取通话记录作为证据。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该类证据一般为间接性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进而组成一个证据链,才能达到证明目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赋予了人民法院有调查取证权,并且还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对责任人除罚款外,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打官司时,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否能调取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通话记录的获取途径是否合法。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法院申请调取,或者由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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