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上诉一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执行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结束的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在中国,上诉制度的具体次数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和审理层级。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以及法律规定不允许上诉的裁定(如某些行政裁定),则不能再提起上诉。
一般而言,当事人有权利对一审判决或裁定提起一次上诉。如果对上诉结果仍不满意,可以在特定情况下申请再审,但再审不是上诉程序,而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查,以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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