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有哪几种情形

2个回答

写回答

萌佳贝

03月31日

+ 关注

有7种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

(五)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六)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

(七)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哪些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举报有用(6分享收藏

xhhshsjhsu

03月31日

+ 关注

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的情形包括:

1. 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不服的。

2. 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 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补缴、核定、支付等决定不服的。

4. 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职业技能鉴定等决定不服的。

5.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协议不服的。

6.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举报有用(6分享收藏

Copyright © 2025 IZhi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答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4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