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在警察发展史上,警察一词始于宋代。现代意义警察制度,创于清朝光绪年间。最初称警察为巡捕,后又改称警察为巡警。西方国家的“警察”一词,最早起源于古希腊,最初的含义是指城市统治方法及城市管理活动。14世纪的欧洲,在德国、法国等国家指良好秩序,将警察作为国家政务活动总称。17世纪以后,警察与军事和司法逐渐分离,警察专指国家“内务行政”。现代意义的警察的确立最早始于英国。
警察的由来可以追溯到古代,但现代意义上的警察制度是在19世纪初开始形成的。1829年,英国首相罗伯特·皮尔在伦敦建立了世界上第一支正式的警察队伍,即伦敦警察厅(Metropolitan Police Service),也被称为“皮尔警察”。这一制度后来被许多国家效仿和发展。
在中国,现代警察制度的建立始于1901年。清政府在直隶省省会天津建立了中国第一支警察队伍。之后,警察制度逐渐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警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警察的职责也在不断扩展。除了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外,现代警察还承担着交通管理、社区服务、应急救援等多种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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