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约定选择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投资协议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来说,如果是涉外投资协议纠纷,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由合同中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即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在处理投资协议纠纷时,首先应当查看协议中是否有明确的管辖法院约定,如果没有,再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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