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隐名股东应当按照代持股协议的约定,将股权的收益支付给隐名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可以通过实际出资以及代持股协议来确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代持股的行为,但代持股作为一种实践中的操作方式,其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认可。代持股通常指的是实际股东委托他人(名义股东)以名义股东的名义持有其在公司的股份。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持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避免法律风险,例如,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应当签订代持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代持股的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不能违反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要求;此外,代持股还可能涉及税收、合同效力等问题,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予以注意。
需要注意的是,代持股可能会带来一些法律风险,如名义股东可能会擅自处分代持的股份,导致实际股东的权益受损。因此,实际股东应当谨慎选择代持人,并签订详细的代持股协议,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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