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工伤费用要由公司垫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公司在员工工伤期间需垫付相关费用的规定主要见于以下法律及政策文件:
一、《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依据第三十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需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待工伤认定完成后向社保机构申请报销。
二、《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全部费用。即使已参保,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前,用人单位仍需先行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
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即治疗恢复期),用人单位应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待遇,此费用完全由单位承担,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地方性实施细则
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等地方规定,进一步细化垫付范围,包括转院交通费、异地治疗食宿费等,部分地区还要求垫付初次鉴定前的护理费。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
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工伤发生后应即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支付急救费用。对于拒绝垫付的,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值得注意的是,垫付不等于最终承担。用人单位在完成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核销,但停工留薪期工资、五级以下伤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仍需由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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