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商标无效后,就好终止商标的使用,商标申请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根据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由司法机关根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和个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来进行认定。
行政复议商标无效后,如果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决定或复审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此外,如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有新的证据,或者认为原决定存在错误,都可以作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法律规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无效宣告后,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对于已经使用该商标进行经营活动的,如果在宣告无效前已经完成或已经开始的商业交易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但不得扩大该商标的使用范围。
具体的法律程序和操作细节,建议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以获得更准确和个性化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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