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限:1.对债权人提出
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以及债务人的异议期限。
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
破产申请后,人民
法院应当自收到
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这是因为,
破产对债务人来说是生死攸关的事情,故债务人有权及时知道自己被申请
破产,而且有权就自己是否具备
破产原因或者是否有不适用
破产程序的其他理由提出意见。实践中,由于债权人不能够详尽地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在债务人并不具备
破产原因的情况下提出
破产申请;也可能有债权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试图借助
破产程序损毁债务人的商誉或者阻止债务人将要进行的某项交易,甚至以此对债务人进行敲诈或胁迫。因此,
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人民
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出。从债务人接到人民
法院所送达的
破产申请通知之日起7日内为债务人对
破产申请的异议期。债务人有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期满后,无论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
法院有不超过10天的审理期。也就是说,
法院将在异议期满后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
破产申请的裁定。2.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
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在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提出
破产申请的情形下,不存在债务人提出异议的问题。因此,人民
法院应当自收到
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3.特殊情况下人民
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期限的规定。以上是对一般情况下人民
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的时限规定。但是,当出现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时,例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资产状况混乱等,人民
法院难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对
破产申请的审查。此时,为了保证受理裁定的正确性,人民
法院可以经上一级人民
法院的批准,将裁定受理的时间延长15日。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从
法院收到
破产申请到
法院作出受理裁定的最长时间,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案件为37日,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申请的案件为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