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
4.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类型:
1. 重大误解的合同:当事人因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显失公平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对方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 乘人之危的合同: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迫使其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是有效的。如果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该期限,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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