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
财产中的
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
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及分割
夫妻共同
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
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
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
股东的配偶,过半数
股东同意、其他
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
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
公司股东。(二)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
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
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
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
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
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
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
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
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
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