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二、《财产保全规定》在充分考虑因保全可能对被保全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同时,为避免担保数额过低,不足以赔偿因保全期间过长、市场发生巨变等增加的可能损失,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有权责令当事人追加担保,对担保数额予以调整,以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希望对您有帮助!
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中,申请保全被告的财产时,保全的金额通常需要与原告起诉的标的金额相匹配,以避免对被告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如果原告起诉的金额是90万元,那么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一般情况下也会请求保全90万元的财产。但是,具体的保全金额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来裁定。法院会考虑纠纷的性质、原告的诉求、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被告的财产状况等因素,来决定保全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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