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符合法定条件仍然可以适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案件到法院后,是否能够取保候审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和法律规定来决定。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审判,不干扰证人作证,不实施新的犯罪,而暂时不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如果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比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以及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等,可以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
但是,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手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行为表现来做出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决定取保候审。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申请的,对于涉嫌严重犯罪的被告人,法院可能会拒绝取保候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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