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婚
(一)申请。要求
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
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二)填写声明书。双方当事人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三)签名。双方当事人必须在
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四)审核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审理复婚登记手续后,将原
离婚证或
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五)复婚登记证。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
离婚证或
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
婚姻关系的,应当到
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
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