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认定通常需要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首先,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买受人需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开发商需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法人。
其次,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预售合同必须明确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用途、价格、交付时间等主要条款,不得存在明显不合理或不公平的条款。
再者,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开发商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的建设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最后,预售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开发商需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如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项目施工进度等信息应及时向买受人披露。
若预售合同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买受人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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