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中三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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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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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林心

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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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三日”通常指的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或者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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