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法定的可撤销理由:
1、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2、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合同法定的可撤销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同时,第六百五十九条指出,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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