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对于上述所有可能确定电子商务纠纷案件所管辖的因素,《草案》几乎均没有规定,该法第14条规定,发件五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受检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地或接收地。该条似乎可以理解为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地,当事人的主营业将成为电子商务的纠纷管辖的主要依据。由于每个国家都想争取更多的司法主权,因此,对于与自己国家有任何联系的电子商务纠纷都想规划自己的管辖范围内,这也就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最低联系点”的观点。我国对电子商务纠纷的管辖,也应当以上述诸因素包括稳健的发出地和接收地为联系点,作为行使管辖权的确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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