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除了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解散不需要经过清算外,公司解散必须经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确实是公司解散时必须经历的一个程序。当公司决定解散时,无论是因为经营期限届满、股东决议解散、破产等原因,都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以妥善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并最终完成公司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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