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期内公司注销的,如果公司现有财产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则不需要继续缴纳出资;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则需要补齐应缴纳出资。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在认缴期内公司决定注销,认缴的出资责任通常不会继续强制执行。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注销前需要进行清算,清偿所有债务和费用后,认缴但未实际出资的部分可以不再缴纳。不过,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来确定,建议在注销公司前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Copyright © 2025 IZhi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答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4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