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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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5、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6、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8、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9、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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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包括:

1. 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4. 全体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代表的身份证明。

5.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6. 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协议。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准备,并可能需要翻译成中文或其他指定语言,具体要求应参考当地的商事登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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