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5、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6、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8、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9、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其他相关文件。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包括:
1. 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4. 全体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代表的身份证明。
5.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6. 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协议。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准备,并可能需要翻译成中文或其他指定语言,具体要求应参考当地的商事登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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