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2、其特征有:
(一)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
(二)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
(三)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四)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五)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除非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保管人通常不收取保管费用。然而,如果保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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