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管理人享有以下
财产追回权:1、因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
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即针对债务人
财产的
破产程序前行为,被
法院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将此部分
财产追回,归入债务人
财产。2、人民
法院受理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出资人在
破产企业成立时认缴的出资,在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足额实际缴纳。出资人的出资此时是债务人
财产的一部分,为了
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如数缴纳。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
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企业
财产的行为,是对债务人
财产的侵犯,管理人有权对这些
财产予以追回。4、人民
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
财产,该
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除外条款主要是指
破产法第八章中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
财产,该
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
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
法院申请
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