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1、可以委托代理人处理交通
事故。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一)道路交通
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道路交通
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第八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
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事故处理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