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据刑法规定,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破坏公共安全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多种具体罪名,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破坏无线电设施罪、过失放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决水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破坏无线电设施罪等。
这些罪名的具体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章节中有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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