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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是指在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价和处理破产人财产的专门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

破产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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