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具有5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如果认为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监视居住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 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采取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
2.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犯罪情节较轻,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不会妨碍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
4. 符合逮捕条件,但因特殊原因不宜羁押的。
5. 符合逮捕条件,但因为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在变更为监视居住时,需要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并且应当由公安机关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时,监视居住的期限从拘留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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