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运输合同履行地应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是各有不同的,不一样的合同具体的履行地点也是不一样的,如何能更好的确定合同的履行地有约定从约定,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是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则确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的履行地通常是指运输行为的实际进行地,即运输工具运行的路线或运输终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则按照约定确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一般认为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可以视为合同的履行地。具体来说,陆路运输合同以运输工具运行的起止地点为履行地;水路运输合同以运输的始发港、目的地港为履行地;航空运输合同以运输的始发地、目的地为履行地;多式联运合同以第一运输工具运行的起止地点为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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