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6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是指在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地方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果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医患双方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地方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市级地方医学会接到申请后,会根据申请再次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
市级地方医学会在进行鉴定时,会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审阅相关医疗文书和病历资料,询问双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听取双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讨论和分析,最终形成书面的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人数为奇数,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法医。专家鉴定组在进行鉴定时,会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独立作出判断。
鉴定结论会送达医患双方,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的重要依据。如果双方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学会即省级地方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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