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指定经营范围都包含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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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货物国际招标业务、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政府采购业务及各种货物和服务类招标代理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上述项目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3.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4.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5.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法的指定经营范围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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