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叫做主体无效。
第二种是担保合同形式不当而无效。第三种是担保合同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第四种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第五种情况是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权人未能及时的行使权利。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民法典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任何中止、中断或延长,只要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因而出现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风险。最后需要提示大家的一点,在很多借款纠纷案件中,有许多保证担保,但没有写明担保的方式,按照《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一种非常责任非常巨大的保证方式,因此,担保人在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务必要明确保证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果主合同被认定无效,那么为其设立的担保合同通常也会被认定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 担保合同主体不具备担保资格。比如,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 担保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权的标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担保合同的条款存在违法情形等。
4. 担保合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如果担保合同是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那么该合同自始无效。
5. 担保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如果因重大误解而订立了担保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即无效。
6. 担保合同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如果担保合同的条款明显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即无效。
7. 担保合同未经依法登记或者批准,合同无效。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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