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算实践合同吗,具体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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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FF

1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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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的,这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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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在性质上通常被视为诺成合同,而不是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而实践合同则需要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实际行为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管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保管人和寄存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保管物的保管方法、保管期限、保管地点等。保管合同可以书面形式订立,也可以口头形式订立,但如果是贵重物品或者数量较多的物品,建议采用书面形式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具体规定如下:

1. 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寄存物,不得将寄存物交付给第三人或使用;

2. 保管人应按约定的期限和地点保管寄存物,保管期限届满后,寄存人应及时取回寄存物;

3. 寄存人应支付保管费用,保管费用的数额由双方约定,但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交易习惯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定;

4. 寄存人应履行告知义务,即寄存人应告知保管人保管物的性质、包装方法、保管注意事项等。

另外,如果保管合同中约定了保管人的保险义务,保管人未按约定保险的,寄存人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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