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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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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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法定程序和明显违背事实、法律规定,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

关于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体情形包括:

1. 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2. 违反规定干预案件处理,情节严重的;

3. 纵容、包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干扰诉讼活动,情节严重的;

4. 收受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5. 违反规定采取、解除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

6. 违反法律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中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

上述“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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